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2-02-03 09:19:35
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并提供了风险告知说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并且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76条之规定,卖方机构应履行告知说明义务。Z证券公司、Z期货公司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法解释两大争议焦点,为案件画上句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是原审判令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二是Z证券公司、Z期货公司对于周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关于原审判令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经原审查明,李某系接受周某委托操作期货交易账户,并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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