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0-09-03 00:01:05
》(下称《办法》),并在2019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到监管体系之内,这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着重要意义。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曾刚表示,在实践中,金融控股公司虽能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等好处,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关联交易、内部利益、监管套利、脱虚向实等风险等。其中,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涉及多个金融行业,监管标准、监管方法不尽相同。出于资本回报最大化的目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可能利用这种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将资产和风险向监管尺度最宽松的机构转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计划,推出《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正式稿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监管细则将是2020年极为重要的工作之一。
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金融控股公司指的是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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