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19-08-20 07:25:46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简称《纪要》),引发市场关注。
其中,第五部分内容“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指出,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会议纪要》就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责任主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等作出详细说明。一些律师认为,将对金融投资者购买产品、维护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征求意见稿明确操作细则对保护投资者意义重大
多名律师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稿意义十分重大。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顾依表示,总体来看,最高院针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提出了更加明确和更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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