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19-08-25 19:46:19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简称《会议纪要》),其中第五部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指出,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会议纪要》为解决适当性难题给出了指引,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强化卖方举证等责任,必将给资管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促使资管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等更尽心尽责,履行适当性义务,逐步改变金融消费领域的生态。
《会议纪要》为解决适当性难题给出指引
会议认为,在审理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权益类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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