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 发布于 2020-04-06 00:01:47
作者:黄江东 施蕾
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提交的“自查”报告显示,自2019年二季度开始直至四季度,公司内部伪造交易额高达人民币22亿元人民币,某些成本和费用也相应虚增(下称“瑞幸事件”)。消息一出,市场哗然,一夜之间,瑞幸总市值蒸发50亿美元,跌幅高达将近80%!4月3日,中国证监会罕见发布公告强烈谴责瑞幸造假事件,表示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瑞幸是市场上的网红公司,现突然爆出财务造假大雷,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尤其是我国新《证券法》刚刚大修后施行,其中新增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条款,是否能够适用于本次瑞幸事件?本文拟从证券法角度对相关的几个问题予以简要分析。
一. 证监会是否可以行使新《证券法》中的“长臂管辖”权?
瑞幸事件发生后,市场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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