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 发布于 2020-08-27 08:46:05
拉高相应股票价格,再通过出售个人所购买的股票进行盈利,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从李某某的案例来看,其行为是直接进行利益输送,性质俨然比普通意义的“老鼠仓”更加恶劣。
可以预见,在监管趋严的常态下,李某某或将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这从近期公开的一起“老鼠仓”案件刑事判决书中也可以预见。
8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了关于银华基金原基金经理郭建兴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郭建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伙同被告人张超,通过张超及其妻杨某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7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737.08万元。对此,证监会对郭建兴、张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095.7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郭建兴作出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职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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