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0-08-22 00:14:49
8月21日,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回购价格、回购对象、回购程序等内容。
《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对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落实。该条款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责令回购制度的初衷,是在欺诈发行案件中,为受损投资者提供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对于投资者未能通过责令回购得到弥补的其他损失,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赔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要点一:未对适用情形做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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