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0-08-12 20:44:41
中国基金报记者 楚深
一起“非阳光业务”出现“案中案”,将3家银行数家企业卷入了旷日持久的诉争中。案件中作为资金提供方的广发银行,基于委托资管合同主张返还3.09亿元及利息损失,在2017年一审胜诉后,近日迎来二审宣判。裁判文书显示,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合众公司之间名为委托资管合同法律关系,实为案涉3亿元资金提供方流转至使用方的资金通道关系。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3亿元的“非阳光业务”生意这起复杂的案件,要从2014年说起。根据济南中院作出的(2019)鲁01刑初3号刑事判决查明,张某、谢某、崔某等三人经人介绍,预谋操作“非阳光业务”以赚取巨额佣金。所谓“非阳光业务”,是指用款企业无法通过正规渠道从银行获取贷款,中间人联系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要求资金方出具“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抵押、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 (
点击阅读全文 )
→
免费下载App,立即成为ETF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