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 发布于 2019-09-10 16:57:11
今年6月底,茅台集团已停用“国酒茅台”商标,该商标也曾多次引发争议。近日,茅台集团因另一枚“国字头”商标提起的诉讼传出一审结果。
9月10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集团”)因“茅台国宴”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申请被驳回,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但以一审败诉告终。
“茅台国宴”商标申请遭驳回,易被误认为是国宴专用酒
早在2002年10月,茅台集团就以“茅台国宴”申请了第33类商标,指定使用范围包括果酒、葡萄酒、酒饮料等。但商评委认为这一商标构成了《商标法》中不予注册的情形,易造成不良影响。
商评委认定,“国宴”的意思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等商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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