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0-06-30 12:30:33
见习记者 楚深
一位券商营业部的总经理,以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客户出资,营业部负责进行股权投资,盈利五五分成,未能按计划投资的则以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最终,客户连本金的1/10都没拿回来,便起诉了该券商及其营业部。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本案的二审判决书。根据该判决,涉案的中航证券及其西安阎良公园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阎良营业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阎良营业部”皆指代中航证券西安阎良营业部及其前身)被判向投资者徐某1及其父亲徐某2赔偿投资损失。
6个月的股权投资协议纠纷要从2015年的一份协议说起。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1月9日,徐某1作为甲方,中航证券西安阎良营业部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的《短期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徐某1托付阎良营业部协调股权投资事宜。协议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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