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 发布于 2019-12-27 17:08:20
今日晚间消息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是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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