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力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19-11-05 17:24:38
2019年10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发布规则修订(规则修订)。根据修订后的规则,对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且具有不同投票权(同股不同权)架构的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大陆投资者将可以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港股通)进行其股票的交易。
自联交所于2018年4月修改《上市规则》允许同股不同权发行人上市以来,关于联交所上市的同股不同权发行人纳入港股通的讨论一直持续。三家证券交易所在2018年12月就此达成共识。其后,上交所和深交所于2019年8月就相关规则修订征求意见,并作出是次修订。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时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分股;在联交所上市满6个月及其后的20个港股交易日;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中的日均市值不低于200亿港元,考察日是指上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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