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 发布于 2019-09-04 11:08:00
最高法等多部门不久前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近期温州和台州等地方法院的一些判例,即被舆论认为有在一领域探索的意味。因A股、P2P、比特币市场的暴雷,个人破产引发的悲剧在资本圈频繁上演。但从现有的判例看,其探索主要集中在实业领域。那么金融破产和实业破产能否等同?其中会有何等风险?券商中国记者对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
拉开探索序幕?
根据媒体报道,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债权人会议公告显示,自然人李若成于2019年7月24日向瓯海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2019)浙0304执清1号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公告中通知,李若成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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