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法律 发布于 2019-08-26 06:12:57
近日热传案件:一投资人向建行购买推荐的基金,亏损57万,遂起诉建行,竟获全赔。按此逻辑,建行销售出去的此基金,亏损的都要赔偿,假如盈利,是否分红。建行作为推荐人,其法律地位是居间人,还是理财当事人?出于好奇,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得该案的判决书,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1民终876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与王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是海淀区法院,二审是北京一中院。仔细分析,疑似错案。
判决书记载,一审认定事实:2015年6月2日,王翔经建行恩济支行工作人员推荐,在建行恩济支行购买“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96.6万元。2018年3月28日,王翔进行了基金赎回,赎回金额为389518.05元,本金亏损576481.95元。
一审认为,双方之间构成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建行恩济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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