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qh合规 发布于 2019-07-19 09:32:48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
(2013年8月21日 证监会公告〔2013〕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第三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第四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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