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1-12-26 09:32:52
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医疗器械;3.罚款330250元。
二、黑龙江省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大庆超龙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2021年8月5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大庆超龙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存放无中文标识的无菌注射针270支。经调查,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10元,当事人存在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医疗器械;2.罚款25000元。
三、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必正医药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1年6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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