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1-12-25 09:15:47
来源:湖南高院官微
12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峰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罪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石峰、吴建宝、粟雪峰、杨兆群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峰等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其余15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对以石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石峰、吴建宝、粟雪峰、杨兆群等1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9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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