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1-11-27 19:27:13
的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均为99%,其中,上海漾葵影视文化公司已经注销。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喀什元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元纯公司”)与上海御葵影视文化工作室(下称“御葵”)以及第三人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卫视实际经营主体,下称东方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7年,元纯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御葵工作室、乙方艺人林志玲签约,邀请林志玲作为特邀嘉宾参与2期节目录制,录制时间为当年7月14日和15日,出演费为400万元。节目已于2017年8月播出。
双方约定,甲方会在收到乙方提供账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支付全部金额,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但付款前提为,甲方收到东方卫视给他们出具的由东方卫视盖章的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的付款确认通知书。
当年10月11日,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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