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1-03-12 07:59:49
》(以下简称《审议稿》),3月11日起发送给各理事单位,提请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并将结果在近期内反馈。
有合规人士表示,根据流程,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公布实施。
券商中国记者比对《审议稿》和2020年8月的《修改稿》,发现有不少变化,比如对“声誉风险”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定义进行调整;不再强调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的评估分析;修订可能影响券商声誉的风险》(以下简称《修改稿》),券商中国记者比对《审议稿》和2020年8月的《修改稿》,发现主要有以下变化:
要点一:修订声誉风险及重大声誉事件定义。
今年《审议稿》提到,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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