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0-06-04 17:06:23
见习记者 楚深
购买私募产品巨亏77%,管理人先是与投资者签署合同承诺归还损失,而后又主张承诺系“保底”条款因此无效。上述承诺究竟是否有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300万投资私募产品不到四个月巨亏77%本案要从2018年3月说起。2018年3月23日,投资人王某宇、基金管理人某某公司、综合服务机构某证券公司签订《XX量化金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约定XX量化金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案基金”)为开放式运作,投资范围包括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王某宇的净认购金额为300万元。就在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宇支付了300万元认购款。相关资料记载,申购确认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确认净额为300万元,确认份额为2605976.37份,单位净值为1.1512元。2018年7月3日,本案基金因收盘后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终止,某某公司于2018年7月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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