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律师 发布于 2019-10-23 17:09:24
编者按:现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模式下,医药代表作为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中间人,为医药企业打开销售渠道发挥作用,因此医药企业往往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手段套出资金反馈医药代表,同时能够减少药企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本案中,医药企业接受虚开普通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案发后涉案发票被鉴定为伪造发票,此时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应追究何种刑事责任?本文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一、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大连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经营范围系医疗器械销售业务等,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人杨复新,系瑞德公司经理和实际经营人。
瑞德公司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杨复新指使财务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账簿上管理费用中多列支出,虚构付广告宣传费用50万元的账目。2015年初,杨复新找到王某某,指使其为瑞德公司虚开发票,后王某某向其提供销售方为大连美景广告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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