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二法点 发布于 2019-09-04 08:30:00
“在证券虚假陈述中,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是否产生影响较大的结果(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二是影响是否因系统风险产生。法院通常会对揭露日后的股价波动情况进行判断,例如是否形成陡峭下跌,或者揭露日之后波动较小,是否出现小幅上涨等。若市场已经揭示证券虚假陈述风险,而股价波动较小的,则投资者需承担该风险所致的亏损。”
王培航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刘悉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终144号]即坚持了此种观点。
01—
裁判要旨
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
点击阅读全文 )
→
免费下载App,立即成为ETF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