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二法点 发布于 2019-08-21 08:3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该条提出了证券市场存在系统风险问题,但是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具体涵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认可在计算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损失时,考虑系统风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并予以扣减,但是对系统风险的认定标准、计算方法却大相径庭。结合司法实践当中各地法院对系统风险的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的影响,系统风险是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系统风险造成的后果带有普遍性,无论是系统风险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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