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发布于 2019-09-05 07:06: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天弘中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中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7月16日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2018年7月17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由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清算期间(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遵照清算原则和程序进行。
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9月21日刊登了《天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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