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 发布于 2021-03-06 16:48:5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保全和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该股票已质押给他人,为保障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往往会尽量多的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以在实现质押债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清偿案件债权,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
与此同时,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后,质权人无法按照协议自行对质押股票进行变价,也容易使其错失商业良机,不利于质权人实现其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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