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1-01-04 19:54:25
见习记者 云龙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一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首次适用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合同约定利率11.88%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
结合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信息和裁判文书网民事裁定书,本案原告为田刚和周静,被告方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8日,原告田刚、周静两人与被告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两原告向被告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在中原信托放款后,田刚、周静两人原告按时逐月还款,至2018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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