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发布于 2021-01-02 1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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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了,主承销商、律所、会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统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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