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0-07-10 16:17:23
受审
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张杰辉先后利用担任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获取贷款、项目用地审批以及职务提拔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70782115亿元。
2018年10月张杰辉案一审开庭时,检方指控其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9976765亿元。而此次法院认定的最终金额,在其基础上多了8万余元。
太原中院认为,张杰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
点击阅读全文 )
→
免费下载App,立即成为ETF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