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 发布于 2020-03-11 09:09:16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本是金融市场上应有的规则。然而,一旦在产品销售中存在违规之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卖者也将面临赔付投资者损失的后果。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案例显示,由于某私募基金公司在产品的募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风险评估不规范、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使用无资质人员参与募集等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在本金减值损失为21.08万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要求该私募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损失进行9.12万元的赔偿。
2019年11月出炉的“九民纪要”中指出,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卖方机构在销售和管理私募产品之时,还需“多上点心”。 (
点击阅读全文 )
→
免费下载App,立即成为ETF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