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楚网 发布于 2020-01-09 06:05:00
2020年1月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公开宣判。
判决认定,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成立及负责的华汇公司、欧汇公司、华元公司没有吸收资金投资外汇的资质,且其投资的期货连年亏损明显不能支付许诺投资人收益的情况下,仍通过招聘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称公司可以投资外汇并向投资人许以高利率、高收益,以与投资人签订“金融信息服务协议”为掩饰,向社会1400余名不特定投资人吸收资金6.3168亿余元。被告人沈某某将集资款用于借新还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期货、购置房产、银行存款等,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2.518亿余元。被告人沈某某为使投资人相信其将资金用于经营外汇,方便统一向投资人发布虚假的投资及收益信息,于2014年3月14日在江苏省宜兴市成立宜兴华汇信息公司,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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