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观察 发布于 2019-12-11 18:25:01
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邢士军、刘蕾执业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9〕24030001号)和内控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2019〕24030002号)进行了内控专题检查。经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邢士军、刘蕾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你所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控重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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