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黄金眼 发布于 2019-11-12 17:29:00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要点汇总
一、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规模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三、价格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确定权益授予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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