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 2019-11-01 21:00:00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今日,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开展第五十二期《南山律师讲堂》内部学习活动,林秀梅律师就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与在座律师进行分享交流。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被修改为认缴资本制,这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但是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债权人能否请求转让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林律师首先罗列了实务和理论界关于此问题的三种观点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同观点逐一进行评析。其次结合相关判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不同认定。最后,点明最高院的裁判思路更倾向于债权人不能主张出让股东的责任,即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原股东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也不应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林秀梅律师分享结束后,生燕辉主任进行补充,在座律师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林秀梅律师(执业证号: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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