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臻法刊 发布于 2019-10-18 09:41:11
【典型案例】 张三用李四的身份证应聘某公司并办理了入职,公司以李四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社会保险。有一天,张三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 问:1、张三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张三的工伤如何理赔? 【裁判规则】 1、 若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和工伤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工伤的认定,但劳动者未满16周岁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 相关判例: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54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上诉人(青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集培公司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对杨少超、洪逸昀所作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超敏以“李云”的身份就职于上诉人公司,在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身亡的事实,该节事实与原审法院对李云本人所作谈话笔录亦相符合,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李超敏系以他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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