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19-08-23 07:18:38
中国基金报记者 林雪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简称《纪要》)第五部分内容“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引发资管圈人士诸多关注和讨论。
有销售机构人士表示,他们根据《纪要》做了专题分享讨论,重新检验销售过程中的投资者适当性整个流程。基金君采访了公募、私募、第三方销售等各方人士,从他们在投资者适当性层面的实际操作来探讨规定给行业带来的具体影响,当前存在的一些困惑等。发行人和销售者连带赔偿责任、告知说明义务、强化卖方举证、赔偿数额确定等内容,被业内讨论的比较多。
新规给资管行业带来积极影响
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简单来说,就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业内围绕如何给资管产品分级、投资者分类、做风险测评和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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