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 发布于 2021-07-19 19:31:1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整理裁判文书网、深圳大件事
叮,打工人的工资到账了!不过,工资什么时候发却大有讲究,这家公司就因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吃了个“大亏”。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最后,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但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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