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建蔷
支付受理终端监管力度升级,对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严防高压态势。
6月8日,据央行网站发布的信息,为进一步规范支付受理终端相关业务管理,央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8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收单业务监测、监督管理等4大业务管理内容出发,从10多个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
支付受理终端存3大问题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目前支付受理终端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收单机构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购、登记、功能开通、信息变更、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不严密,导致买卖终端、移机、“一机多码”、“一机多户”等现象屡禁不止,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受理终端进行资金转移带来便利。
二是特约商户准入不严格,部分收单机构对商户相关证明文件及其真实意愿、经营场所、终端布放位置等核实流于形式,导致虚假商户问题仍然突出。
三是部分收单机构、清算机构未结合条码支付业务特征健全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款条码管理机制,导致条码支付业务涉黑灰产业的风险加大。
滋生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等黑灰产业
央行表示,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风险隐患正在逐步暴露,特别是移动受理终端、收款条码正在被跨境赌博等黑灰产业犯罪分子用以转移资金。
就跨境赌博而言,当前跨境赌博活动非常活跃,特别是随着网络通讯技术和支付结算方式的发展,呈现出涉赌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的态势。
据此前天津警方发布消息,境外赌博集团通过对正规网站植入黑链、群发短信、微信群、QQ群引流等手段宣传推广,引诱参赌人员注册、充值赌博。
值得注意的是,赌博资金通常通过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流转。网络赌博往往由所谓的庄家设局,利用提前算好概率、内外串通、APP外挂等手段,欺骗参赌者投注资金,因此网络赌博可谓“逢赌必输”。
每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终端序列号
在支付受理终端管理上,《征求意见稿》从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针对移机、变造交易信息、“一机多码”、“一机多户”、买卖终端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以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址五项信息唯一绑定,并保证该绑定关系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不可篡改性为原则。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从生产、入网、退出等环节一一作出规定:
1. 生产与登记。每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一个终端序列号;
2. 入网。收单机构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具备定位功能,并采用密码识别等防篡改技术;
3. 退出。收单机构应及时关闭终端使用功能并报送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应对该终端进行后续监测;
4. 存量终端的改造或更换。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清算机构入网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按照清算机构要求进行改造或更换。
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采取分类管理要求
在条码支付方面,据统计,2020年1月-4月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受理的投诉举报事件中,涉及条码支付的占比达42%,同比上升27%,反映现有条码支付业务有待加强规范。
与银行卡业务相比,条码支付业务相关终端、渠道存在一定差异,其风险防控的侧重点亦有所不同。立足对同类业务适用同等标准的监管原则,并充分考虑条码支付业务的特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分类管理要求。
立足对同类业务适用同等标准的监管原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采取分类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具备采集付款人条码、交易金额等支付信息,且能够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要求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则。
特别是采用密码识别等防篡改技术,并建立受理终端号与五项信息唯一绑定关系。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鉴于其不采集支付指令要素,不强制要求采用密码识别等终端序列号防篡改技术。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布放上述辅助受理终端的,应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收单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单结算账户、特约商户经营地址等四项信息的唯一对应关系,并采用有效监测技术确保上述对应关系在整个交易流程中的一致性。
两措施加强收款条码管理
就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方面,央行还表示,从公安部门披露信息来看,收款条码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赌博“跑分平台”、转账收款群等进行快速资金转移,已成为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链的重要环节。
为遏制上述风险势态,央行提出了两条措施:
一、通过核对实际交易位置等措施,识别特约商户收款条码相关风险;
二、要求支付清算协会区分个人、商户等不同用户类型制定规则,明确个人或商户可申请的收款条码数量、条码有效期、收款笔数及金额等限制,并对具备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纳入特约商户管理。
强调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央行表示,部分收单机构对于特约商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虚假申请特约商户用于资金转移可乘之机。
因此,特约商户身份识别管理方面,落实特约商户身份识别要求是防范收单业务风险的基础。
在特约商户的管理上,《通知》细化并强调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同时明确面对面、同步视频等商户信息核验方式和特约商户巡检要求。
具体日韩,一是明确特约商户身份信息及真实意愿的核实方式要求,应通过面对面方式核实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通过面对面或同步视频方式核实网络特约商户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
同时,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特征,允许收单机构在确保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平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
二是特约商户申请变更终端入网时登记的收单结算账户或受理终端布放地址等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在办理变更前重新识别特约商户身份;
三是针对部分收单机构商户巡检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细化巡检规则。
4方面规范收单业务监测
交易监测是对收单业务进行事中动态风险防控的重要途径。为提升收单业务风险监测效果,《征求意见稿》从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终端位置监测、收单机构及清算机构的交易监测责任、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监测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
重要内容包括:
1. 交易信息管理。收单机构应按规定真实、准确标识并完整上送收单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类型、支付受理终端类型及终端序列号、特约商户编码和交易位置等。
2. 要求收单机构采用定位技术核验终端位置。对不具备定位技术条件的扫码设备、显码设备或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由收单机构、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为付款人提供条码支付付款服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建立联合核验机制,通过付款人移动终端位置核对受理终端实际位置。
3. 专项监测与信息核对。为提升联防联控效果,由清算机构会同收单机构和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建立核验规则,明确各方权责利。
4. 资金结算监测。清算机构应结合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监测工作,对特约商户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资金结算业务和交易情况的匹配性进行监测。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机构参与处理的,相关清算机构应建立风险联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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