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深度】券商分类监管:正向激励,扶优限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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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深度聊券商#

5月22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分类评级指标进行修订,并在今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适用。今天龙哥就重点聊聊券商的分类监管与分类评级。

1. 分类监管的思路

从历史沿革,及海外投行发展的历程来看,对证券公司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从证监会的角度,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包含三个层次:1)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监管;2)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3)以风险控制为本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监管。

分类监管的思路最初是在2004年初“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座谈会”上提出了,其核心的目的是“扶植优良券商开拓创新、做强做大”,即在风险控制水平和承受能力的范围内,给予其相应的业务创新空间。这将有利于增强行业活力,激发市场主体的内在动力,体现开拓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和谐统一,对整个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与稳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从现代管理的角度,这其实是一种监管的正向激励,即越是风险控制良好的券商,应该给予其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正面引导整个券商行业往良性方向发展。背后其实是体现了“扶优限劣、分化发展”的监管理念。

2. 分类监管的历史沿革

2007年6月,证监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实行)》,组织实施了2007年、2008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

2009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修订完善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组织实施了2009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两次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目前是对上述规定的第三次修订。

历次修订均体现了监管标准与券商行业发展的与时俱进。比如本次修订意见稿中新增了三项指标:1)新增财富管理指标项,引导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2)新增风险覆盖率指标项,强调风控重要性;3)新增风险管理能力项,对风险管理全面覆盖的龙头券商倾斜最明显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并结合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持续合规状况。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3. 分类监管核心:分类评级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证券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分类评价,评级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并于7月中下旬发布当年的分类评级结果。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2019年券商分类评级的结果,全行业合计98家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的结果主要集中在A和BBB,均为28家;AA级别仅10家,三者合计66家,占比2/3左右。

4. 分类评级结果的影响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分类评级结果将对以下几个方面的业务产生影响:

1)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2020年1月),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根据分类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系数为:连续三年A 类AA级以上(含)为0.5,连续三年A类为 0.7,A类为0.8,B 类为0.9,C 类为1,D类为2,C类为基准

这个意味着对于高评级券商而言,净资本的使用效率更高,同样的业务规模对净资本的占用也会相应的更低。

2)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影响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业务规模

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影响证券公司的信用评级

分类评级结果将影响信用评级机构对券商债务偿还能力的评定,高评级券商发债成本越低。

影响证券公司转融资的授信额度

转融资授信额度= MIN{申请额度,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50%,申请人净资本×净资本折扣比例(初期为50%)×分类监管评级对应系数×平均维持担保比例对应系数×(1-∑内部信用状况调减百分比-∑外部信用状况调减百分比)}

3)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影响场外期权交易商资格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分级标准与券商的年度分类评级挂钩,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目前,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仅7家,分别为广发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中金公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二级交易商陆续公布了5批名单,合计共27家。

影响公募基金转融通业务资格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借券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借券证券公司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借券证券公司最近1年的分类结果应为A类

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根据201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2020年3月6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将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参照执行。

由于投保基金是税前利润缴纳,所以会对证券公司归母净利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5. 券商指数分类评级比较

目前全市场主流了券商行业指数有两条,分别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399975.SZ)和国证证券龙头指数(399437.SZ)。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包含全市场满足上市时间要求的所有的券商,而国证证券龙头指数通过经纪、投行、自营、信用、资产及创新等6个方面精选25只头部券商。龙头券商(159993)为目前全市场唯一跟踪证券龙头指数的ETF产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分股为统计范围,发现券商的分类评级结果与盈利能力高度正相关,评级越高,其整体的盈利水平也越高(CCC评级为长江证券,不具有代表性)。

从成分股的评级分布来看,证券龙头指数更加聚焦于高评级的券商,其未包含评级低于BBB的券商,且A类评级(含AA)券商合计占比达到93%,超过证券公司指数81%的占比。

根据上述的分析,更高的分类评级,意味着更强的盈利能力,以及未来更大的业务成长空间。从这个方面来看,证券龙头指数有一定的优势。

$中信证券(SH600030)$ $东方财富(SZ300059)$ $龙头券商(SZ15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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